(2017)浙08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方善涛、余思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善涛,余思芳,余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方善涛,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余思芳,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余学忠,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方善涛与被执行人余思芳、余学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4日,方善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余学忠在村头信用社的存款扣划31925元,余思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8075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