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441号原告:王某,住成县。被告:姬某,住成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周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