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明辉与宁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辉,宁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222号原告:黄明辉,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顺喜,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媚,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冠文,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居民,住钦州市。原告黄明辉与被告宁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明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appoint书记员 黄士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