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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明辉与宁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辉,宁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民初1222号原告:黄明辉,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顺喜,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华媚,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冠文,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钦州市居民,住钦州市。原告黄明辉与被告宁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黄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明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国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appoint书记员  黄士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