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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8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869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季某某,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