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伊和成、林松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和成,林松波,葛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68号申请执行人:伊和成,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余世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松波,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葛奉春,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和成与被执行人林松波、葛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松波、葛奉春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松波名下的牌号为浙B×××××的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葛奉春名下的位于奉化区东郡尚都11幢606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无剩余价值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伊和成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