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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69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山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69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山恒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大厦17层,组织机构代码:91130293777705763E。法定代表人:朱文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英,北京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44246X。法定代表人:徐广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山恒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子强审判员  许义和审判员  常保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汝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