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初20号之一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6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273万元(其中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2月8日;以2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6日,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盘县G320刘官至两河道路建设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原告的施工范围及内容为该工程K0+000-K4+700段路基土石方、防护、桥涵、路面、管网等,该段所含所有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缴纳了2600万元履约保证金。原告认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60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被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标的超过2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通知,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应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贵州省行政管辖区,且诉讼标的较大,超过我院受案范围,本案应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某某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张德权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