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廷邦、牛志琴与马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邦,牛志琴,马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张廷邦,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牛志琴,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马小东,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372010-2负责人:张玉东,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吴起县二中隔壁。本院在执行张廷邦、牛志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马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廷邦、牛志琴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廷邦、牛志琴各项费用共计100166元;由被执行人马小东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廷邦、牛志琴各项费用共计25299.75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未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即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廷邦、牛志琴案件款100166元,因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执行费不予收取。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张廷邦、牛志琴领取了上述案件款。另外,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小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执行费元、诉讼费共计11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0日被执行人马小东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廷邦、牛志琴案件款25299.75元,并交纳了执行费、诉讼费。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廷邦、牛志琴领取了该案件款,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82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