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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彬与车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车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040号原告:李彬,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车喜风,男,48岁,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车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