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彬与车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车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040号原告:李彬,男,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被告:车喜风,男,48岁,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彬与被告车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