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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淑兰申请李焕柱、韩忠伟、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二道街教工住宅楼业主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兰,李焕柱,韩忠伟,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二道街教工住宅楼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淑兰,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李焕柱,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韩忠伟,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二道街教工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二道街98号。
 委托代理人史畔永,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王淑兰与李焕柱、韩忠伟、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二道街教工住宅楼业主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淑兰于2017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焕柱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FW839捷达牌汽车的车辆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韩忠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Z719T雪佛兰牌汽车的车辆档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李焕柱、韩忠伟、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二道街教工住宅楼业主委员会尚欠申请人王淑兰欠款283 000元,案件受理费3 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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