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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狄志达与杜志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志达,杜志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766号原告:狄志达,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孟珑,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强,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狄志达与被告杜志强诉讼、仲裁、人民调节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狄志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志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志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狄志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