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狄志达与杜志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志达,杜志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766号原告:狄志达,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孟珑,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强,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狄志达与被告杜志强诉讼、仲裁、人民调节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狄志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志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志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狄志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