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郭金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爱琴,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爱琴一案,依据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81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琴支付申请执行人灵武市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款11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150元。被执行人张爱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爱琴的银行存款1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