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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虎啸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962号之二被执行人虎啸峰,男,1991年7月24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关于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虎啸峰在中国工商银行17×××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51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虎啸峰在中国工商银行17×××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2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鹤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