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0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潘志桐与潘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桐,潘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30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志桐,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潘锐波,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潘志桐与潘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锐波向申请人潘志桐偿还借款354500元及利息49630元。案件受理费3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013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潘锐波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环山大道山根路段樵晖新城聚豪花苑聚豪轩九座502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沙一村村前大街北六巷7号,待处置完毕一并分配。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3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