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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利民、刘小英、肖忠林、肖厚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利民,刘小英,肖忠林,肖厚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537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利民,男。被告:刘小英,女。被告:肖忠林,男。被告:肖厚花,女。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利民、刘小英、肖忠林、肖厚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4元,减半收取3062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何志生人民陪审员  刘智成人民陪审员  汤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