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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士田与陈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田,陈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1500号原告:赵士田,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陈岗,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田与被告陈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士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收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赵士田负担。审 判 长  石银山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人民陪审员  蒋伟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戴丹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