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士田与陈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田,陈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民初1500号原告:赵士田,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陈岗,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田与被告陈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士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预收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赵士田负担。审 判 长 石银山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人民陪审员 蒋伟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戴丹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