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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廖泽淑与雷私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泽淑,雷私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418号原告:廖泽淑,女,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雷私友,女,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原告廖泽淑诉被告雷私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泽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22日起按月2%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雷私友在2010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一直未支付利息,原告廖泽淑多次催收未果,起诉法院,诉前所请。查明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雷私友已于2017年6月18日死亡,于2017年7月11日注销了户口。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龙滩子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龙滩子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可以看出,原告廖泽淑所诉被告雷私友已于原告提起诉讼前死亡,故原告廖泽淑所诉的被告雷私友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泽淑对被告雷私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予以退还原告廖泽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