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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5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萍与谌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萍,谌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5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章萍,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谌书元,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章萍与谌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9日委托安徽三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谌书元所有的坐落在颍上县慎城镇闸西村马井队26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颍房局监字第99042765)及被执行人谌书元、王丽(谌书元妻子,执行中于2015年8月31日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死亡)共有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闸西村五星街坐西向东平房三间。2016年5月8日,买受人章萍(即本案申请执行人)以470000元竞得上述两处房屋。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4)颍执字第005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谌书元、王丽共有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闸西村五星街坐西向东平房三间,作价93838元归章萍所有(抵偿被执行人谌书元欠申请执行人章萍债款)。2017年7月13日,章萍将竞买谌书元的上述267号房屋(产权证号颍房局监字第99042765,该房屋系谌书元向阜阳市颍上县金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的抵押物)的价款376162元汇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坐落在颍上县慎城镇闸西村马井队267号房屋(产权证号颍房局监字第99042765)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章萍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萍时起转移。买受人章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审判员  刘洋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