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作水与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杜宇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水,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杜宇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3441号原告谢作水。委托代理人徐亚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文燕,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123号(建瑞广场)115、101、267室。法定代表人杜宇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宇宇。原告谢作水与被告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谷公司)、杜宇宇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7月6日、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作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釜谷公司、杜宇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谢作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釜谷公司、被告杜宇宇共同向原告支付技师项目合作提成费用及协议保证金共580745元;2.被告釜谷公司、被告杜宇宇赔偿原告5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釜谷公司、被告杜宇宇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原告与釜谷公司就保健按摩服务项目、足疗项目及擦背项目合作事宜签订《技师项目协议书》,根据《协议书》,釜谷公司将保健按摩服务项目、足疗项目及擦背项目的合作管理权交由原告,釜谷公司提供经营场所,项目所需设备设施、布草清洗等;合作期限自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协议期间,釜谷公司按原告管理项目的每月总流水金额的48%的比例提成支付给原告,提成结算每十五天一次。原告应缴纳协议保证金15万元。根据协议第六条,待双方协议终止后,被告釜谷公司应退还原告保证金,如被告釜谷公司违约,除退还保证金外,结清提成费用外,还应赔偿原告5万元。协议书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6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缴纳协议保证金15万元。但2017年4月开始,被告釜谷公司未能准时与原告结算提成,2017年5月中旬,被告釜谷公司突然停止经营,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釜谷公司和被告杜宇宇于2017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原告项目合作提成费及保证金580745元。原告认为被告釜谷公司除应返还保证金和提成外,还应赔偿原告5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应当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讼来院。被告釜谷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杜宇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原告与釜谷公司签订《技师项目协议书》,内容为:“甲(釜谷公司)、乙(谢作水)双方在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现就保健按摩服务项目和足疗项目及擦背项目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内容:合作期间甲方将保健按摩服务项目、足疗项目及擦背项目合作管理权交给乙方,乙方在接受项目管理后,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按协议规定双方进行分配。二、合作期限二年:自2016年12月8日开始至2017年12月7日截止。三、利润分配、结算期限和方式:1、协议期间甲方按乙方项目每月总流水金的48%的比例提成支付给乙方。乙方将不承担任何税金及优惠折免。2、提成计算每周期为每十五天一次(每月的5日、20日结算提成)。四:协议保证金:1、乙方在2016年10月26日前缴纳壹拾伍万元现金协议保证金。2、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六、违约责任:1、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为确保双方利益,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并由甲方财务出具收据,待甲乙双方协议正式终止后,甲方将保证金如数退还。2、双方如需终止协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由乙方违约退出,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乙方需另赔偿甲方伍万元整;如由甲方违约则需退还保证金,并结清工资,另赔偿乙方伍万元整。”双方均在合同上签章。2016年10月27日,杜宇宇向原告出具《收据》,内容为:“今收到谢作水技师押金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此据!”2017年5月17日,釜谷公司和杜宇宇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杜宇宇(釜谷泉法人代表)现因公司自身原因,欠谢作水为代表的技师技工团队工资合计为580745元整。杜宇宇保证近期优先支付以上费用,欠款人釜谷温泉有限公司杜宇宇。身份证号码:,欠款人:杜宇宇。”釜谷公司在《欠条》上签章。以上事实,有《技师项目协议书》、《欠条》、《收据》、《业绩提成发放表》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谢作水与被告釜谷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依法成立,双方理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被告釜谷公司应按时支付原告提成430745元,其不能支付提成的行为构成违约需退还保证金150000元,被告杜宇宇以本人名义书写《欠条》加入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釜谷公司和杜宇宇共同支付款项58074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釜谷公司不能正常营业和正常支付提成,其行为构成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釜谷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杜宇宇共同赔偿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被告杜宇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作水协议保证金及合作提成费共计580745元。二、被告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作水违约金50000元。三、驳回原告谢作水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谢作水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7元,减半收取5054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8824元,由被告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杜宇宇共同负担8299元,被告苏州釜谷温泉有限公司单独负担525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曹黎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