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魏添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魏添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042号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添全,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限,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添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