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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魏添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魏添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042号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铭,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添全,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限,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添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京冠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