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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忠平、李睿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平,李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836号案外人:李木贞子,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陈忠平,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炳锋,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敏华,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睿,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平与被执行人李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木贞子对执行成都市金牛区城隍巷80号1110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木贞子称,2009年6月20日其购买了李睿出售的争议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占有使用房屋至今,请求解除对争议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睿偿还陈忠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应扣除李睿已支付的15万元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受理了陈忠平的强制执行申请。2016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6)川01执恢35-1号执行裁定:查封李睿名下位于金牛区城隍巷80号11楼1-6号,面积为1046.46平方米的房屋(证号:监证××号);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争议房屋在查封范围内。另查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羊执字第1126-2号裁定,于2013年7月2日查封了争议房屋。查封期限届满前,该院又以(2013)青羊执字第1126-3号裁定对该房屋予以续查封。本院认为,本院(2016)川01执恢35-1号执行裁定对案外人李木贞子提出异议的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系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查封之法律效力。案外人李木贞子所提异议不符合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木贞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杨         桓审判员 谭    默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科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