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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金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金龙,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16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金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指控:2016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马金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西路由西向东行驶,4时许驶至府前路路口时,与吕锷驾驶的浙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马金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4mg/100ml。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锷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马金龙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马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金龙具有坦白、前科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金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马金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金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