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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信子友、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子友,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信子友,男,汉族,1959年4月6日生,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法定代表人:贾宝书,村主任。上诉人信子友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子友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鲁0305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均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排除在行政管理之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属合同纠纷,又涉及用益物权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两个案由,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信子友以法释【2005】6号文件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及最高院对该文件第六条有关问题的答复作为起诉依据并无不当。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民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信子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地5亩1分2厘,并赔偿损失1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信子友于1999年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被告集体土地5亩1分2厘,承包期限30年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现已依法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征用(征用面积188451.6㎡,含原告信子友5亩1分2厘承包地),并将国有土地划拔给临淄区齐都镇南马坊村使用,用于旧村改造,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5亩1分2厘土地的使用权,并对其造成经济损失130000元,该纠纷是由土地使用权纠纷引起的,应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信子友要求被告返还土地5亩1分2厘并赔偿损失130000.00元的起诉。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在涉案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双方因涉案土地使用权争议引发的纠纷,并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列受案范围之内,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一审法院以该纠纷是由土地使用权纠纷引起的,认定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灵福审判员  张婷娟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