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东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东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东侧闽东路以南坪塔路以北(先锋广场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7053026742。法定代表人:陈仰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贝,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东东,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候,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辉,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东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贝、被上诉人孙东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候、陈长辉(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环三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6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关 萍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