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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雷志展、郭田英、左丹、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雷志展,郭田英,左丹,肖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解放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彭姣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昕珂,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晴,女。被告:雷志展,男。被告:郭田英,女。被告:左丹,男。被告:肖敏,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雷志展、郭田英、左丹、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61元减半收取688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彬彬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