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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建利与郭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利,郭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757-1号原告崔建利,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在,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尚卫东,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丽,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利诉被告郭丽丽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崔建利负担。审 判 长  崔得军审 判 员  杨秋良代理审判员  常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