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建利与郭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利,郭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757-1号原告崔建利,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在,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尚卫东,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丽丽,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利诉被告郭丽丽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崔建利负担。审 判 长 崔得军审 判 员 杨秋良代理审判员 常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