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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彭昌富、文天会、文林合、罗志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彭昌富,文天会,文林合,罗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彭昌富,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文天会,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文林合,男,194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罗志荣,女,194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彭昌富、文天会、文林合、罗志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评估拍卖时间过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自愿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