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南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南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南张,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秭归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南张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南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谢南张在宜昌市西陵区中山路、新世纪广场、体育场路等处盗窃作案6次,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682.27元。1.2016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谢南张在宜昌市西陵区中山路26号棒棒糖明星学院二楼办公室内,将被害人洪某放置在桌上的苹果牌4(8G)型手机一部和钱包盗走,后将盗得的钱包内一张浦发银行卡里的1700元存款取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0元。2.2016年11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谢南张在宜昌市西陵区新世纪广场C座7楼蕾帝整形美容医院院长办公室内,将放置在办公桌上的该公司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25元。3.2016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谢南张在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建管大楼7楼704综合办公室内,将被害人肖某1的现金289元,该公司的联想牌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部和菲格特牌指纹仪一台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07.34元、指纹仪价值人民币997.50元。4.2017年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谢南张在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9号太平洋保险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四楼多功能厅,在盗窃该公司联想牌昭阳E49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日立牌Hcp-201X型投影仪一台时被该单位职工发现后,将投影仪丢弃后逃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81.50元、投影仪价值人民币1228.97元。5.2017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谢南张在宜昌市西陵区商旅局四楼,趁该楼办公室门未关,进入办公室内,将被害人杨某的华为牌P8MAX型手机一部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2.96元。6.2017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谢南张在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云集大厦三楼三峡地质灾害监测中心资料室内,将办公桌上被害人涂某的苹果牌7plus型手机一部及现金200余元盗走。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3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南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发票、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证人肖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涂某等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南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南张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南张在盗窃投影仪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南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南张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南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廖健薇审 判 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吕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