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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丽平与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平,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121号原告:朱丽平,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向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海黄金海岸海韵苑30号楼,机构代码69544312-2。法定代表人:杨明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法定代表人:宋作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道,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慧,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平诉被告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平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创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丽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郑桂珍人民陪审员  唐万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