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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崇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983号被执行人:刘崇,男,1983年8月4日生,满族,初中文化,个体业者,住兴城市元台子乡。兴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崇责令退赔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辽14刑终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刑终1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