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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彦春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彦春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彦春,齐晓辉,刘洪芳,张传雷,刘自现,齐东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17号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崔冷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谅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鹏,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彦春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方城朱满村。法定代表人王彦春。被告:王彦春,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住山东省费县号。被告:齐晓辉,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生,山东省费县号。被告:刘洪芳,女,汉族,1972年1月1日生,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被告:张传雷,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被告:刘自现,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生,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被告:齐东辉,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生,山东省费县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彦春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彦春、齐晓辉、刘洪芳、张传雷、刘自现、齐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9元,减半收取4909.5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8679.5元,由原���青岛统一饲料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异书记员孙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