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343号原告:杜某,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高某,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05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紫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