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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保19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旭江实业有限公司、施旭明、潘红亮、王莎莎、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保191号之七被执行人李群,男,系江西旭江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福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旭江实业有限公司、施旭明、潘红亮、王莎莎、李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保191号之七裁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群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