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唐晓龙申请执行陕西道至名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龙,陕西道至名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唐晓龙,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周伟欢,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道至名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5层F室。法定代表人:魏雅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晓龙与陕西道至名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道至名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10000元,承担诉讼费2204.5元及执行费1583元,合计113787.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陕西道至名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履行案款50000元及执行费1583元,2017年9月20日履行案款6220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陕0114执1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