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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震、周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震,周枫,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震,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周枫,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危娟,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江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2月24日衢州常山法院(2016)浙0822民初1668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一、(1)缴纳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2)缴纳诉讼费211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危娟有牌照为“浙H×××××”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危娟所有的牌照为“浙H×××××”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家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