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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虎与周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周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245-6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1969年1月7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周宪红,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现住神木县。本院在执行李虎与周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宪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东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宪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东新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解冻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