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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温立荣与张程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立荣,张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立荣,女,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程山,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上诉人温立荣因与被上诉人张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立荣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温立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立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温立荣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沈 力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