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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主霞、王杰与郭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主霞,王杰,郭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李主霞,女,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申请执行人:王杰,男,2001年11月5号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郭靖,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李主霞、王杰与郭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靖出狱后一直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主霞、王杰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森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