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主霞、王杰与郭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主霞,王杰,郭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李主霞,女,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申请执行人:王杰,男,2001年11月5号生,汉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郭靖,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李主霞、王杰与郭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靖出狱后一直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主霞、王杰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森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