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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欧满坤与被告陈德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满坤,陈德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759号原告:欧满坤,女。被告:陈德财,曾用名陈德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满坤与被告陈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满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满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满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满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