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欧满坤与被告陈德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满坤,陈德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759号原告:欧满坤,女。被告:陈德财,曾用名陈德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满坤与被告陈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满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满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满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满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