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德亮、崔洪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德亮,崔洪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67号申请执行人郭德亮,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崔洪思(曾用名崔红思),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郭德亮与崔洪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