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正龙与李平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龙,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刘正龙,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平,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龙与被执行人李平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平已部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龙就已执行部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汉江中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德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