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泸州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良方晓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良,方晓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193号原告泸州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洪曦。被告张良,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方晓春,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方晓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泸州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