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1)海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程伟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4月23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0)海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4777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程伟借款合同纠纷【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0)海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