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正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正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巷**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云南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正兴,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现住马龙县。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正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龙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龙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马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昌裕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瑛审判员 谭永慧审判员 丁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