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979号原告: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城郊乡东沩村凤形组。法定代表人:李文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文,男,宁乡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菲,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清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