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XXX物权保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563号原告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1甲1-2号,组织机构代码00159XXXX。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怡琼,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号3-2-1。委托代理人张硕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关月、陈晶,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X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基于同一诉争房产的买卖合同案件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耿玉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