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1016上海隽邑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隽邑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91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隽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13幢253室。法定代表人:沈莉萍,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莉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志豪,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关于上海隽邑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9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隽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隽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㈠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9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