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与郝晨雪、孟祥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郝晨雪,孟祥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229号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商贸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时连生,系经理。被告:郝晨雪,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孟祥超,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与被告郝晨雪、孟祥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存审 判 员 赵志全人民陪审员 李国宏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