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9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与郝晨雪、孟祥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郝晨雪,孟祥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229号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住所地玉田县鸦鸿桥镇商贸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时连生,系经理。被告:郝晨雪,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孟祥超,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与被告郝晨雪、孟祥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玉田县鸦鸿桥镇正鑫汽车租赁部负担。审 判 长  张宝存审 判 员  赵志全人民陪审员  李国宏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