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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正与刘阿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刘阿军,刘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彭正,男。被执行人刘阿军,男。被执行人刘美娥,女。彭正与刘阿军、刘美娥(2016)湘1021民初18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刘阿军、刘美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