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仲崇翰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黄土坎镇吉盛村村民委员会、张照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崇翰,张照安,东港市黄土坎镇吉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仲崇翰,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黄土坎镇。委托代理人钟崇清,女,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东港市黄土坎镇。被执行人张照安,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黄土坎镇。被执行人东港市黄土坎镇吉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法定代表人周波。上列当事人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系涉案判决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1350号执行案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